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发布时间:2018-01-07 来源: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教学纪律,规范教学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认真执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是对全体教学及其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及其管理人员是指全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教学文件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高等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保证学院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与特色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资源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培养计划、实现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文件,是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教研办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培养目标、办学特色、教学发展规划等,提出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及基本要求。学院组织各专业有关人员制定或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上报教研办。教研办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初审后提交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教学计划一经审定,不可随意变动。

第五条  教研办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全院各专业每学期开设课程目录。各年级根据开课目录落实任课教师及相关人员,并报教研办备案。教研办负责检查、监督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  各专业培养计划中所列的课程均须制定符合规定的课程教学大纲,无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不能开课。课程教学大纲经批准执行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第三章  教材选定与出版

第七条  学科、术科部应根据教学要求选用教材,原则上应选用正式出版的教材。各门课程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时,学科、术科部应审查签字,并报教研办审核。教研办负责全院本专科学生的教材采购与发放。其他任何个人、单位都不得向学生发放或出售未经学院批准使用的教材、讲义。教材一经选定使用,除所订教材有原则性的政治错误外,不得随意更改。任课教师更换时,在原购教材未发放完之前不得另订新书。

第八条  课程若无适用的正式出版教材,教师可以经所在学科、术科部和教研办逐级审批后自编讲义。自编讲义要控制字数(按每学时3~4千字控制),并按印刷出版部门的要求准时交稿,准时校对付印。对不及时交稿、不及时校对付印,造成上课无书(讲义)者,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鼓励教师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自编讲义或教材。讲义使用过两届且效果良好的(例如,被评为优秀讲义奖的),可以申请作为正式教材出版。教材科每年办理一次教材出版申请。教研办根据需要和讲义的质量,确定每年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师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直接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的教材,教研办不承担责任,也不确保使用。

第十条  凡纳入学院计划的自编教材或正式版教材,享受教材编写工作量补贴和有关政策奖励。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师教书育人的主渠道。任课教师应严谨治学,为人师表;爱护学生,严格要求;以科学精神和良好的人格力量影响学生。

第十二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服从学科、术科部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三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做好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深入任课班级,了解学生特点;备课要认真、充分,内容要十分熟悉,力求做到能脱离讲稿授课;要充分合理地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新开课的教师(包括新开课程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的锻炼,并通过学科、术科部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每堂课开讲前教师必须使用“同学们好!”等文明用语,严格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授课。上课力求做到内容充实,概念准确,详略得当,逻辑性强,条理分明,重点、难点突出;表达流畅,语言规范,使用普通话;文字、符号、图表、术语等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对象的层次和特点,采用合理的教学方式和方法组织教学,努力营造学生积极参与的课堂教学氛围,充分调动学生学习和思维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自学能力。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迟到,不得提前下课,不得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不得随意增减课时,不得合班上课。因特殊原因需要代课、调课或停课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不得使用手机和寻呼机等。老师上课(包括理论课与技术课)时,不得吸烟。技术课教学,任课教师的讲解、示范、指导等所有教学活动应站立进行。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须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上理论课时,任课教师不得袒胸露背或穿背心,着超短裙、吊带裙、穿拖鞋等进教室上课;上技术课时,任课教师必须着运动服装进场馆,不得穿皮鞋或着便装上课。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和教学督导组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五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学习的内容。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包括早操辅导),原则上每4个课内学时应安排一次辅导答疑。各门课程都应给学生布置作业,原则上每1学分应布置1次作业。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也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辅导答疑情况要作一定记载。

第六章  考    试

第二十二条  每门课程学习结束时都必须进行考核。技术课程的考核又分为技术考核(包括技评与达标)和理论考核,若学生技术考核或理论考核不及格,则本门技术课程为不及格。技术课的技评与达标考核,须由术科部提出计划,经所在系审批,于考前报教研办备案,并采取统一组织专门比赛的形式进行。理论课考试可由学科根据不同专业的教学要求,采取闭卷、开卷、口试、小论文、实验、作业等多种形式,并事先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每学期的课程结业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由教研办统一组织安排。授课周数不到2/3学期的课程,也可在课程结束时组织考试,但必须经学科、术科部主任签字,并经教研办审核同意后才可安排。教师不得在上述时间之外,未经学科部、术科部和教研办审批而自行安排考试,不符合本规定所组织的考试,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各门课程的考试试卷原则上都应建立试题库,实行教考分离。学科部、术科部主任应对本科部承担的各门课程所提交的试题库审查签字,再报送教研办。所有试题均应与各课程教学大纲中的知识点(技术点)相对应,按照教研办下发的有关试题库建设的通知精神建设好各课程试题库。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必须携带学生证,遗失或未办理学生证的学生,应在考前到学生工作办补办,无学生证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并以缺考论处。学生在考试答卷上必须填写自己的学生证号,否则答卷无效。

第二十六条  每门考试结束后,学科、术科部应组织集体阅卷,并在考试后3天内批阅完试卷,认真仔细地填写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按照教研办下发的成绩管理规定填报成绩。

第二十七条  为了检查阅卷质量,教研办在考试后应组织常规性考试复查,复查的对象由教研办随机抽样决定。教研办应认真对待各种有关课程考试及评分情况的反映,必要时,教研办可组织常规复查之外的复查。复查中平时成绩一律以教师上报的平时记录表为准,在试卷复查中,查出的所有问题均应作好记录,明确责任人,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评定。课程综合成绩是决定学生本课程是否重修和学籍异动处理的依据,教师对学生课程综合成绩的评定应特别慎重。为了防止学籍异动处理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困难,所有评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或学生家长及有关人员的查询时,只听取意见,转达意见,不得透露评分过程或表示更改分数的意向,更不能应学生或家长及有关人员的请求私下更改成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每门课程考试的监考人员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所有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行使监考职责。考试开始前要明确对学生宣布有关规定、考场纪律和注意事项;考试中要严格巡视与监察,决不能对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手下留情”,放纵少数学生弄虚作假。监考人员原则上不能顶替,若确有特殊情况不能监考,须提前一天到教务部门办理换人手续,具体顶替监考的人员由原监考人员负责推荐适宜的人选,并告之监考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学生因病申请缓考,须在考试之前凭校医院的证明经所在年级主任审批签字,报教研办备案。学生因事(包括因公参加重大比赛或集训等)申请缓考,须在考前经所在年级主任审批签字,并加盖系里的公章,报教研办核定。各年级对因事申请缓考者,应客观求实、严格控制。无论是因病或因事申请缓考,均须在考试前办理,考试后补交的病假证明和缓考申请一律无效。一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缓考。

第七章  实验与实习

第三十一条  学科部、术科部、实验室必须加强对实验课的管理,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教学进度安排,认真落实教师和有关设备、仪器,保证实验按时开出。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学生完成实验后,指导教师应检查实验数据记录纸,并在记录上签名。学生上交的实验报告,须检查是否有经指导教师签名的原始数据记录,如无符合规定的数据记录纸,上交的报告不予接受。实验记录纸和实验报告采用学院统一规定的式样。

第三十二条  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组织教育见习和实习。实习指导教师应提前到达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制定实习实施计划,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学生到达实习点后的一周内将实习实施计划报教研办,实习实施计划应具体列出实习进程和各阶段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学生离校实习之前,应领取实习日记和实习报告本。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按计划开展实习工作。结束实习之前,学生应按实习计划规定的要求完成各项实习报告和材料。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学生的实习报告和材料,且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与材料的质量和考核的结果,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指导教师在学生实习返校一周内应写出实习书面总结,并连同学生的实习成绩和全部实习材料交学生所在科部保存备查,学生的实习成绩须报教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教研办应在学生实习期间派人对各实习队进行抽样巡视和检查,并将巡视和检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学院汇报,以便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第八章  毕业论文

第三十五条  承担学生毕业论文指导任务的教师,须对学生已确定的论文选题和研究内容进行全面的了解。学生毕业论文选题及实施的要求应明确(包括应阅读的中、外文参考文献的篇目数量,论文研究的大致进程及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和主要任务等),并须在学生开始论文研究之前报科部主任审阅签字,学生毕业论文选题一览表还须送教研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研究的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安排充分的答疑、检查时间。所在科部或教务部门要对学生毕业论文研究的过程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毕业论文研究工作应按学院统一规定的时间结束,各部须按规定在结束前组织学生进行毕业论文答辩、评分,并将毕业论文成绩按时报送教研办登记备案,学生毕业论文的有关材料须归所在系存档备案。

第九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年级应在收到教师报送的学生各课程综合成绩卡后,运用计算机及时登记汇总,同时要认真清查学生本学期及以前的不及格课程与成绩,在此基础上,列出所有须重修和进行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名单与课程成绩(要杜绝漏报现象,严禁隐匿不报),报教研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教务部门应按专业将须进行重修或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名单与课程成绩及时通报各科部,并会同院学生工作办对作学籍异动处理的学生及时办理审核、异动手续。

第四十条  在学籍管理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成绩、徇私舞弊、滥发文凭和有关证明,违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教学研究

第四十一条  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全体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都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教学研究,力争取得冠军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更好的优秀教学成果,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院每个周期都要审批立项一批院级教学研究课题,同时组织申报省和国家立项的教学研究课题,并开展相应的评比奖励活动。学科部、术科部都须按照学院的要求,认真拟定本单位的教学研究活动计划和研究方案,明确任务,组织实施。科部的日常教研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应做好记录,提高实效,随时接受学院的检查。

第十一章  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四十三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其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学院将分别在教学成果、教材或讲义质量、教学质量、毕业论文管理、实习管理、考场管理等方面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于在教风、学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学院将给予精神、物质奨励。

第四十四条  所有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情节均属教学事故。学院将视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参见《冠军体育(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教研办负责解释,教研办与督导室共同监督实施